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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机保号费能不能收? 一消费者诉网通获胜

作者:康淼          来源:新华网          发表时间:2007-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新华网福州10月25日专电(记者 康淼)固定电话停机保号费到底能不能向消费者收取?福建消费者戴元龙对此提出疑问,4个月前他将中国网通莆田市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

    消费者戴元龙告诉记者,今年1月份,他到中国网通莆田市分公司营业厅办理家用电话3个月时间的停机保号手续,结果被收去15元停机保号费。他查看了有关文件后,对电信运营商收取固话停机保号费的合法性提出了怀疑,于是提起这场公益诉讼。

    戴元龙认为,停机保号费是针对固定电话的号码即码号收费,原因在于用户停机期间保留原号码,占用了被告的码号资源。而根据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4年12月31日颁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被告现收取的每月5元停机保号费实质上是变相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中国网通莆田分公司辩称,收取的停机保号费属于电信资费。依据《电信条例》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停机保号费”系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此外,公司收取停机保号费履行了合法资费报备手续,收取停机保号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取行为合法、恰当。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办法》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通知》也规定:停机保号费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以法院判定中国网通莆田市分公司向原告收取停机保号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返还给原告停机保号费15元。

编辑:康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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